◆ 会员之家  

 【入会须知】

 【委员会章程】

 【机构会员申请表】

 【个人会员申请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证券信息传播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证券信息传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的规范运作,促进中国证券信息传播行业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指定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分支机构,其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SECURITIES INFORMATION BROADCAST COMMITTEE (英文缩写:CSIB),业务上直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领导,一切行为均须符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系中国证券信息传播行业领域的自律性社团分支机构,其职责是站在全国的角度组织并团结从事电子化证券信息传播业务的广大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与专业人士,就本行业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问题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将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指导或授权下开展如下工作:
一、协助政府部门推动证券信息传播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与证券信息传播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二、广泛开展证券信息传播电子商务的学术交流,开展信息化人才及电子商务培训,组织业内专家进行专业咨询服务并作好本行业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三、加强证券信息传播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项目洽谈会和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四、组织会员研究制定电子化证券信息传播的行业标准,协助企事业提高产品质量并积极参加有关证券信息传播电子商务业务与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
五、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证券信息传播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等产品;
六、政府部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及会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由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无论机构会员还是个人会员都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入会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等均参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作管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层次组成。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依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常委;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本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机构会员的常务委员由该机构推荐。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预决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秘书处辅助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换届事宜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将聘请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作本会的常年顾问,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各会员机构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各项活动;
  三、提出辅助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四、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五、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组织机构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均严格履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规定程序,不得超越程序擅自行事,同时接受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3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返还给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3号令第九条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
一、用于学术活动、会员权利中的开支或规范发展证券信息传播电子商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向协会缴纳管理费;
三、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使用协会票据要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所掌握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报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批准后生效,自本专业委员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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